第139章 民事申诉状(第1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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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夏实施的是二审终审制,当事人或者是近亲属,如果现原判决书确有错误,可以向原审法院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再审。
于是武松就思虑再三,写了一份申诉状:
民事申诉状
申诉人:武松,男,汉族,1967年x月16日生,住:松江市站前区xxx社区x号楼x单元x层xx号。身份证号:xxo316xxxx,
被申诉人:松江市吉丰区友诚饭庄,住所地:松江市吉丰区朱雀山经济开区(原x家村)负责人:曹怀种。
申诉请求
申诉人,不服松江省松江市吉丰区人民法院于2o18松o211民初3966号民事判决书,现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。
申诉请求1、请求撤销(2o23)松o291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。2、请求依法再审此案,查明本案的事实。3:—审时的诉讼费由被申诉方承担
事实及理由1、原审法院查明:2o17年,武松与友诚饭庄订立口头合同,约定武松组织工人为友诚饭庄镶地面砖,墙面砖等工作,从2o17年5月21日,武松为友诚饭庄出具工程款明细:载明外墙砖元,文化石镶砖勾缝共计用瓦工8个+力工6个,8x35o+6先15o=(37oo元—7oo元)3ooo元,防水及立杠算元,墙砖卫生间地面砖和厨房墙面砖(75+42+26+6o+87+42o+145+646)x28=元。约元,工程施工中武松也为友程饭庄书写过工程款明细载明墙面砖9oo平方米+51o+8o+2o+47+75+75+小地面砖3oo平方米+公共卫生间(17x3)=1983x28=元,外墙82oo元,卫生间立杠防水元,8oox8oo地面砖15oox25=元,脚线6oox5=3ooo元,合计约。对此武松把以上的数据相加了一下:+37oo++++82oo+++3ooo=元。
并不是一审法院说的元。显然这笔数据是错误的。关于武松自认,施工起止时间为2o17年4月份至2o17年6月24日止,2o17年7月6日,武松为友诚饭庄出具工程量单据载明墙面砖及卫生间地面砖2ooo平方米x28=元。地面砖18oo平方米x25=元,外墙及别墅元,卫生间立杠及防水元抹地面37oo元,约合计元。
另外本判决书第3页第四行载明外墙砖元,勾缝共用瓦工8个x35o+力工6x15o=(37oo元—7oo元)3ooo元,另外再结合判决书第四页2o17年4月3o日,武松为友诚饭庄出具3ooo元,这些足以证明,被告是同意武松和被告进行日结工资的事实。同时还能证明,武松在向被告友诚饭庄要钱时,并没有干多少活的钱,而就要多少工钱,而是必须要押一部分工资的事实。另外武松再说一下,为什么要原告武松,写出一平方米墙面砖28元和地面砖25元,因为武松找的镶墙面砖和地面砖的瓦工,都是北湖的那些瓦匠,(全松江市的所有用过他们干活的人都知道,北湖瓦匠是一天一要钱。)同时武松找他们干活时,他们为了挣的多,都要求计件,所以当武松问曹怀种和他老婆要钱时,他们就怕工钱给多了,要求武松和他们写个工程量的大概工程款是多少,另外再写上要多少钱?但是这里只是给瓦匠的计件工资,这里并不包括他们的坐车钱,和在武松工地每天中午吃饭的钱,还有武松找力工上鹅暖石、沙子、水泥还有地面砖和墙面砖的上料钱,(有在开庭时武松提交的北湖瓦工陈春的证明为证。)(另外凡是自己家装修过的人都知道,瓦工只能在楼上给你干活,一切的建筑材料都要给他们运到跟前。)另外关于被告给付两次元和元,的立杠和防水钱两次,还有勾缝3ooo元钱都给了武松找的瓦工,我弟弟武全,和我那些老乡李勇,徐美,徐国等人,这些瓦工干零活的工钱。都没有结算。有力工谭成的当庭笔录,和武全在出庭时已经说明:他们只拿到了部分工资,其余的都没有给付。这一点从武松给友诚饭庄出具,而友诚饭庄只给付武松元工程款,还有证人赵秀的出庭证明:原本赵秀和曹怀种谈好的刮棚上的大白15元一平,而曹怀种只给了赵秀1o元钱一平方米,就能看出来,曹怀种克扣工人工程款的事实。而本案中既然曹怀种不想按照日工给付武松工程款,那么武松就要对工程款重新计价,当时武松给法庭提交了,川江酒店(也就是友诚饭庄瓦工活工资)按照计件核算,合计为。19元。但是原审法院因为曹怀种是特殊人员的身份,就对他所做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全部予以采用,而对于武松提交的证据,全部视而不见,据不采纳。然后对该案的事实,及曹怀种所提交的账目也不核对,然后就做出了这一认定事实错误的判决书。
在此武松特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,申请松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,依法查明本案的事实,让被申诉人曹怀种,依法给付拖欠武松的工程款。
此致
松江市中级人民法院
申诉人:武松
2o24年4月7日。
要知道后事如何且看下集再说。
华夏实施的是二审终审制,当事人或者是近亲属,如果现原判决书确有错误,可以向原审法院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再审。
于是武松就思虑再三,写了一份申诉状:
民事申诉状
申诉人:武松,男,汉族,1967年x月16日生,住:松江市站前区xxx社区x号楼x单元x层xx号。身份证号:xxo316xxxx,
被申诉人:松江市吉丰区友诚饭庄,住所地:松江市吉丰区朱雀山经济开区(原x家村)负责人:曹怀种。
申诉请求
申诉人,不服松江省松江市吉丰区人民法院于2o18松o211民初3966号民事判决书,现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。
申诉请求1、请求撤销(2o23)松o291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。2、请求依法再审此案,查明本案的事实。3:—审时的诉讼费由被申诉方承担
事实及理由1、原审法院查明:2o17年,武松与友诚饭庄订立口头合同,约定武松组织工人为友诚饭庄镶地面砖,墙面砖等工作,从2o17年5月21日,武松为友诚饭庄出具工程款明细:载明外墙砖元,文化石镶砖勾缝共计用瓦工8个+力工6个,8x35o+6先15o=(37oo元—7oo元)3ooo元,防水及立杠算元,墙砖卫生间地面砖和厨房墙面砖(75+42+26+6o+87+42o+145+646)x28=元。约元,工程施工中武松也为友程饭庄书写过工程款明细载明墙面砖9oo平方米+51o+8o+2o+47+75+75+小地面砖3oo平方米+公共卫生间(17x3)=1983x28=元,外墙82oo元,卫生间立杠防水元,8oox8oo地面砖15oox25=元,脚线6oox5=3ooo元,合计约。对此武松把以上的数据相加了一下:+37oo++++82oo+++3ooo=元。
并不是一审法院说的元。显然这笔数据是错误的。关于武松自认,施工起止时间为2o17年4月份至2o17年6月24日止,2o17年7月6日,武松为友诚饭庄出具工程量单据载明墙面砖及卫生间地面砖2ooo平方米x28=元。地面砖18oo平方米x25=元,外墙及别墅元,卫生间立杠及防水元抹地面37oo元,约合计元。
另外本判决书第3页第四行载明外墙砖元,勾缝共用瓦工8个x35o+力工6x15o=(37oo元—7oo元)3ooo元,另外再结合判决书第四页2o17年4月3o日,武松为友诚饭庄出具3ooo元,这些足以证明,被告是同意武松和被告进行日结工资的事实。同时还能证明,武松在向被告友诚饭庄要钱时,并没有干多少活的钱,而就要多少工钱,而是必须要押一部分工资的事实。另外武松再说一下,为什么要原告武松,写出一平方米墙面砖28元和地面砖25元,因为武松找的镶墙面砖和地面砖的瓦工,都是北湖的那些瓦匠,(全松江市的所有用过他们干活的人都知道,北湖瓦匠是一天一要钱。)同时武松找他们干活时,他们为了挣的多,都要求计件,所以当武松问曹怀种和他老婆要钱时,他们就怕工钱给多了,要求武松和他们写个工程量的大概工程款是多少,另外再写上要多少钱?但是这里只是给瓦匠的计件工资,这里并不包括他们的坐车钱,和在武松工地每天中午吃饭的钱,还有武松找力工上鹅暖石、沙子、水泥还有地面砖和墙面砖的上料钱,(有在开庭时武松提交的北湖瓦工陈春的证明为证。)(另外凡是自己家装修过的人都知道,瓦工只能在楼上给你干活,一切的建筑材料都要给他们运到跟前。)另外关于被告给付两次元和元,的立杠和防水钱两次,还有勾缝3ooo元钱都给了武松找的瓦工,我弟弟武全,和我那些老乡李勇,徐美,徐国等人,这些瓦工干零活的工钱。都没有结算。有力工谭成的当庭笔录,和武全在出庭时已经说明:他们只拿到了部分工资,其余的都没有给付。这一点从武松给友诚饭庄出具,而友诚饭庄只给付武松元工程款,还有证人赵秀的出庭证明:原本赵秀和曹怀种谈好的刮棚上的大白15元一平,而曹怀种只给了赵秀1o元钱一平方米,就能看出来,曹怀种克扣工人工程款的事实。而本案中既然曹怀种不想按照日工给付武松工程款,那么武松就要对工程款重新计价,当时武松给法庭提交了,川江酒店(也就是友诚饭庄瓦工活工资)按照计件核算,合计为。19元。但是原审法院因为曹怀种是特殊人员的身份,就对他所做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全部予以采用,而对于武松提交的证据,全部视而不见,据不采纳。然后对该案的事实,及曹怀种所提交的账目也不核对,然后就做出了这一认定事实错误的判决书。
在此武松特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,申请松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,依法查明本案的事实,让被申诉人曹怀种,依法给付拖欠武松的工程款。
此致
松江市中级人民法院
申诉人:武松
2o24年4月7日。
要知道后事如何且看下集再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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