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百五十四章 秦镜高悬(第1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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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毒案有了新现,自是需要重新审查。
冯过令陈知县将那嫌犯小妾押至通判衙署,他要亲自过堂审讯。
消息传出,听闻通判大人又要装……又要大显神通了,吃瓜群众迅集拢过来。
冯过不介意公开审判,至少有震慑宵小之效,前提是别翻车。当然,并非是方兰芝第六感促使他再度翻案,他也觉得此案疑点多多,其中必有隐情,翻车?不存在的,他神探人设绝不可能会崩。
案犯乃是死者小妾,姓余,廿余岁,生的颇有几分姿色,虽然身着囚服面色憔悴,目光略微有些畏缩,却是并无多少惧色。这实在是不合常理的,作为一个小妾,原无多少人权可言,投毒谋杀亲夫,即便有家暴之因,也是必判绞刑的,余氏却显得有恃无恐,这……难不成伊脑子坏塌了?
冯过一拍惊堂木“余氏,可是你投鼠药毒杀林森的?”
嗯,死者叫做林森。
余氏不敢抬头,只是点头“是的……”
冯过升高语调“是将鼠药投放于甲鱼汤中吗?”
余氏不假思索,点头称是。
回想先前让冯七去打探得知的一桩事情,冯过心下冷笑“真是愚昧无知之极,死到临头犹不自知。”
他声音洪亮,便是外头围观民众也是听得一清二楚“案当日,林森设宴,与席者共有五人,全程未有人离去,可是如此?”
余氏只一味回答“是的”。
冯过继续询问“那只甲鱼重三斤四两,乃是用大瓮炖制,味道鲜美,全被食用,可是事实?”
余氏似是想抬头看看,动了动,又垂下头去,稍稍有些犹疑“是的。”
冯过冷笑一声,一拍惊堂木“三斤多的甲鱼,加汤得有满满一大瓮,皆是林森一人食用?其余四人不曾吃过吗?既是席中人皆有食用,为何独林森一人中毒身亡?”
他这追问三连击似往深水里投下巨石,顿时激起滔天巨浪,围观群众一片哗然,交头接耳议论纷纷。
余氏也是吃了一惊,飞快地望了高坐堂上的冯过一眼,又迅低下头去,似是有些懵。
冯过冷哼一声,厉声道“你这无知愚妇,不晓得‘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’吗,还不将实情招来!也免得受一番皮肉之苦!”
余氏虽然穿了一身破烂污脏的囚服,仪容还算齐整,显然并未吃什么苦。也对,她在次审讯时招供认罪的很是痛快干脆,自是无需用刑。
此时判案有多种方法,包括有罪推定、刑讯逼供、焚尸验喉等。只不过证据获取技术落后,既没有dna也没有摄像头,这就决定了在法官定罪量刑时口供的作用非常大,口供就是证据之王。作为犯罪嫌疑人,一般是不愿意自己认罪的,那么“刑讯逼供”就成了获取口供最重要的手段。
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,也可巧妙的处理许多疑难案件。有的虽然不够科学合理,但是有的却给后人留下了很多有益的启示。
当然,断案也讲证据,证据包括口供、书证、物证、证人证言、检验结论、勘验笔录等。到了大定,取证的检验和勘验已经被相当重视,法医学也开始成形,宋慈的《洗冤录》、《折狱龟鉴》等法医学名着和案例汇编都相继问世。不过,总的说来,因为科技落后,真正建立在科学基础上的证据是比较少的,所以极为重视口供。一般情况下,只要有被告口供(招认),即使没有其他可以印证的证据,就可以定罪结案。
且断案实行纠问制,而且是有罪推定。重大刑事案件的侦破,都有严格的期限,限期之内不能破案,官员要受处分。所以,尽快破案,尽快审结,是州县官的动机。因为是有罪推定,一个人只要在案件中成为嫌疑人,就先推定你是有罪的,除非你自己证明清白,不然,就是罪犯。这种有罪推定对嫌疑人自然极为不利。尤其严重的是,审理案子的法官,很多情况下案子就是自己负责侦破的,为了证明自己办理的案件的正确性,他自然倾向于有罪推定,赶快结案。纠问制与有罪推定加起来,大老爷在大堂上严厉诘问,大堂下皂隶衙役狐假虎威,板子伺候,这样办结的案子,冤案一定不少。打板子总数有限制,因为实行有罪推定,又由于可以仅凭口供定罪,因此,断案中刑讯逼供是最常见的手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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